基本案情:
2017年10月份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,之后便迅速订婚,一年之后双方登记结婚,同年举办婚礼。在双方交往阶段,男方赵某共计给付女方张某彩礼金100000元。由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,在婚后也没有建立感情,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并没有共同生活。现赵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金100000元。
审理结果:
1、准予原被告离婚。
2、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金48000元。
法律分析: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中有明确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赵某和张某在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,因此应当适用第(二)项的规定,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。但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,赵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。
实践中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,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,还有双方的过错由法院确定。
笔者寄语:
在中国传统文化里,彩礼被视为一种吉祥的象征,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赠予,也是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一种补偿。然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价值观的变化,彩礼习俗也在逐渐发生变化,现代的彩礼不再是单纯的感激和敬意,更多是表现出双方家庭的实力和经济状况。在一些地区,彩礼的金额不断出现攀升,甚至到了不切实际的地步。
在当代社会背景下,我们也需要更新观念和价值观,以适应现代爱情关系的发展需求。我们应该重视个人的选择和自主权,不再将婚姻视为一种经济交易或社会地位的象征。我们应该推崇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,让爱情成为婚姻的主导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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